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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灵活用工模式的“面纱”:事实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22-06-15 00:00:00   浏览量 :1427
发布日期:2022-06-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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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解除劳动关系+签订《承揽协议》=建立合作关系?

    成立个体工商户=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灵活用工模式相较于传统的劳动用工模式,核心在于将具有强管理性质的劳动关系转变为平等的合作关系,有利于降低用工需求方的用工成本,实现轻量化、灵活化运营,进而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因而受到了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企业纷纷追求灵活用工模式的转型。

    然而,在用工模式转型的过程中,存在部分企业对于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认识偏差,认为将《劳动合同》改为《承揽协议》或协助C端用户设立个体工商户就“万事大吉”,该种方式仅是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简单理解,未能完全揭开它的神秘“面纱”

    对此,本文结合2018年—2022年6月的司法实践案例,通过梳理裁判要点,深入分析灵活用工模式下法院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素,探寻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本质原因

    一、认定现状:从78起典型劳动争议案例看灵工关系认定

    灵活用工模式一般涉及到用工需求方(下称“B 端企业”)、灵活用工平台(下称“灵工平台”)和自由职业者(下称“C 端用户”) ,近年来“灵活用工”市场得到快速发展,但由于尚未形成规范化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很大争议。对于灵活用工模式下B 端企业与C 端用户之间的性质认定,部分法院认为二者之间为平等合作关系,部分法院则认为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为便于分析灵工模式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现状,我们梳理了2018 年—2022年6月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可检索的与灵活用工模式相关的78起劳动关系确认相关典型争议案例,从中发现,法院判定B端企业与C端用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件44起,占总数的 56%。


    其中,C端用户以个人形式及个体工商户形式提供服务的各有39起,各占50%。


    而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起因主要是因B端企业解除关系引起(占到总数的54%)或因C端用户工伤认定或致使他人受伤引起(占到总数的46%)。


    二、审查要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审查要点归纳

    在灵活用工模式下出现劳动关系争议时,法院一般是依据2005年劳社部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来判断个人与组织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然而该文件规定的认定范围过于宽泛,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此我们结合上述典型案例,总结如下审查要点,作为判断灵活用工模式下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参考。


    三、揭开面纱:应当如何建立实质上的灵工关系

    从事实劳动关系审查要点归纳一图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的审查要点非常综合。因此,即使C端用户为个体工商户(通常被认为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法院可能认定“以规避劳动关系为目的要求员工注册个体户行为无效”,从而认为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详见本团队)

    我们认为,灵工平台需跳出“结算平台”这一舒适圈,切入B端实际业务场景,落实总包业务功能,方可拔出揭开“事实劳动关系”神秘面纱,建立实质上的灵工关系。

    (一)不识面纱,风险很大

    以总包模式的灵工平台为例,其从B端企业处总包业务并分包给C端用户,从而向B端企业开具总包发票,并将C端发票作为自身的入账凭证。然而,若是认定B端与C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那么灵工平台的开票行为就有构成“虚开专票”的法律风险,其中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即达到立案标准,最高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

    (二)循序渐进,揭开面纱

    1.关系鉴别:B端企业与C端用户关系厘清。

    一方面,灵工平台需要明确B端与C端是否属于法定的劳动关系。为便于对用工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管理,保障特殊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国家要求该等行业从业人员必须与用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如房地产经纪人;另一方面,需要明确B端企业是否已与C端用户切断劳动关系。在 B 端企业转变用工方式前,应与 C 端用户切断劳动关系(包括解除书面劳动合同及切断事实劳动用工关系)。

    2.合同签署:灵工平台与C端签署有效的转包协议。

    即使在个体工商户模式下,若《转包协议》过于笼统或在C端在个体户成立之即以个体户名义签署协议,则存在被法院否认 B端企业或灵工平台与C端用户的合作关系的可能。因此,灵活用工平台应当谨慎设置协议内容,明确约定具体的承揽标的、数量、质量、报酬、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并把握与个体工商户的协议签署时间节点,在其设立当日或之后签署,以确保业务转包协议的有效性。

    3.重中之重:灵工平台管理手段的重构

    实际上,灵工平台无论是识别B端与C端的劳动关系亦或是合同签署的注意要点,都是仅能做到“形式上的合规”,或可降低风险,但终究“治标不治本”若想真正的揭开 “事实劳动关系”面纱,在仅有结算功能的灵工平台中是很难做到的,根本方式是重视自身核心价值的提升,从灵工平台应具备的四大核心功能出发(详见《》,灵工平台除了目前的结算功能、解决人的收益问题(税)之外,也应当具有解决人的来源问题(招聘)、人的管理问题(管理手段和法律关系的分离)和人的社会保障问题(福利和成本的分配)的功能),真正切入B端业务场景中,落实总包承揽的法律关系,把C端变成“自己人”,使得灵工平台的用工形式与用工实质都符合法律和商业实质,方能使出管理手段的十八般武艺,踏实的就业务总包费向B端开出发票。

    四、结语

    本文中,我们从78起典型劳动关系争议案例入手,从法律关系认定、C端提供服务形式以及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起因的维度,分析了法院对灵工关系的认定现状;并以思维导图的形式,总结归纳了法院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审判要点;最后,我们建议,灵工平台若想建立实质上的灵工关系,除需要注意厘清B端企业与C端用户的实质关系并与C端签署有效的转包协议外,最重要的是跳出结算平台的舒适圈,重构对C端用户的管理手段,方能揭开“事实劳动关系”的面纱,显露灵工关系的本质。

报道媒体: 引言解除劳动关系+签订《承揽协议》=建立合作关系?成立个体工商户=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灵活用工模式相较于传统的劳动用工模式,核心在于将具有强管理性质的劳动关系转变为平等的合作关系,有利于降低用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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